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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辦財金【2010】28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投融資平臺公司的債券融資行為,有效防范投融資平臺公司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更好地發揮債券融資對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積極作用,促進企業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問題通知如下:
一、 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債券市場直接融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以下簡稱“投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從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準公益性項目的融資、投資、建設和運營,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近年來,投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資金投向,推動了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體制改革,改善了城鎮生產、生活條件,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按照規范、公開、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結構,為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重、降低融資風險、促進債券市場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風險,加強規范管理,合理引導投向的基礎上,繼續支持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件規定、符合企業債券發行條件的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
二、 防范投融資平臺公司債券融資風險
為了有效防范投融資平臺公司債券風險以及連帶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投融資平臺公司應不斷增強公司的自營性經營收入,提高可持續經營能力。凡是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投融資平臺公司,其償債資金來源70%以上(含70%)必須來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資產構成等必須符合國發【2010】19號文件的要求。經營收入主要來自承擔政府公益性或準公益性項目建設,且占企業收入比重超過30%的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除滿足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外,還必須向債券發行核準機構提供本級政府債務余額和綜合財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債務余額和綜合財力的統計口徑見附表),作為核準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的參考。如果該類投融資平臺公司所在地政府負債水平超過100%,其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將不予受理。
三、規范融資擔保行為
根據《擔保法》和國發【2010】19號文件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對投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擔保行為,有效隔離投融資平臺公司債務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關系,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單位等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方式,為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提供擔保或增信。以資產抵(質)押方式為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提供增信的,其抵(質)押資產必須是可依法合規變現的非公益性有效資產。
四、 確保公司資產真實有效
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投融資平臺公司,必須依法嚴格確保公司資產的真實有效,必須具備真實足額的資本金注入,不得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園、事業單位資產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投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資產”是指主要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對于已將上述資產注入投融資平臺公司的,在計算發債規模時,必須從凈資產規模中予以扣除。
五、強化籌集資金用途監管
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所募資金,應主要用于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領域。所投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要求,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對于發債資金主要用于節能減排、生態環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軌道交通、新疆和藏區發展、重大自然災害災區重建,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領域項目建設的,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核準。發行人應按照核準的投向使用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防止發行人隨意改變并挪用發債所募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