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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任務,按照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原則,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實現系統性、整體性重構,為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提供了有力保障,也為繼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積累了寶貴經驗。
面對新時代新征程提出的新任務,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同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需要在鞏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對體制機制和機構職責進行調整和完善。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目標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黨的二十大對深化機構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對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意義重大而深遠。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為統領,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適應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適應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堅持問題導向,統籌黨中央機構、全國人大機構、國務院機構、全國政協機構,統籌中央和地方,深化重點領域機構改革,推動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在機構設置上更加科學、在職能配置上更加優化、在體制機制上更加完善、在運行管理上更加高效。
一、深化黨中央機構改革
(一)組建中央金融委員會。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研究審議金融領域重大政策、重大問題等,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
設立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作為中央金融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列入黨中央機構序列。
不再保留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劃入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二)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指導金融系統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作為黨中央派出機關,同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將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金融系統黨的建設職責劃入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
(三)組建中央科技委員會。加強黨中央對科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研究審議國家科技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統籌解決科技領域戰略性、方向性、全局性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國家戰略科技任務和重大科研項目,統籌布局國家實驗室等戰略科技力量,統籌協調軍民科技融合發展等,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科技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責由重組后的科學技術部整體承擔。
保留國家科技咨詢委員會,服務黨中央重大科技決策,對中央科技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作為中央科技委員會領導下的學術性、專業性專家委員會,不再作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不再保留中央國家實驗室建設領導小組、國家科技領導小組、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省級黨委科技領域議事協調機構結合實際組建。
(四)組建中央社會工作部。負責統籌指導人民信訪工作,指導人民建議征集工作,統籌推進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和基層政權建設,統一領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黨的工作,協調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指導混合所有制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和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黨建工作,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等,作為黨中央職能部門。
中央社會工作部統一領導國家信訪局。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的國家局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央社會工作部劃入民政部的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擬訂社會工作政策等職責,統籌推進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和基層政權建設。劃入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歸口承擔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黨的建設職責,劃入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全國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等職責。
省、市、縣級黨委組建社會工作部門,相應劃入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兩新”工委職責。
(五)組建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承擔在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依法治港治澳、維護國家安全、保障民生福祉、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等方面的調查研究、統籌協調、督促落實職責,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基礎上組建,作為黨中央辦事機構,保留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二、深化全國人大機構改革
(六)組建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資格審查、聯絡服務有關工作,指導協調代表集中視察、專題調研、聯系群眾有關工作,統籌管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工作,負責全國人大代表履職監督管理,統籌全國人大代表學習培訓工作,指導省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等,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三、深化國務院機構改革
(七)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加強科學技術部推動健全新型舉國體制、優化科技創新全鏈條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等職能,強化戰略規劃、體制改革、資源統籌、綜合協調、政策法規、督促檢查等宏觀管理職責,保留國家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國家實驗室建設、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學研結合、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科研誠信建設、國際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國家科技評獎等相關職責,仍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農村科技進步職責劃入農業農村部。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政策,指導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建設,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等職責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科學技術部的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加掛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
深化財政科技經費分配使用機制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執行和專業機構管理體制,調整科學技術部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協調管理、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等職責,將科學技術部所屬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劃入農業農村部,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仍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科學技術部不再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
地方政府科技部門職責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八)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風險管理和防范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九)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公司(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
(十一)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及分行營業管理部、總行直屬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行,在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廈門設立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牌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合署辦公。
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相關職能上收至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對邊境或外貿結售匯業務量大的地區,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機構方式履行相關管理服務職能。
(十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按照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管理規定,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十三)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均使用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統一規范管理,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標準。
(十四)組建國家數據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研究擬訂數字中國建設方案、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協調國家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共享、推動信息資源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等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建設、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等職責劃入國家數據局。
省級政府數據管理機構結合實際組建。
(十五)優化農業農村部職責。為統籌抓好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各項工作,加快建設農業強國,將國家鄉村振興局的牽頭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組織擬訂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重點地區幫扶政策,組織開展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社會幫扶,研究提出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推動農村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發展等職責劃入農業農村部,在農業農村部加掛國家鄉村振興局牌子。
全國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后的過渡期內,有關幫扶政策、財政支持、項目安排保持總體穩定,資金項目相對獨立運行管理。
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鄉村振興局。
省、市、縣級鄉村振興機構職責劃入同級農業農村部門。
(十六)完善老齡工作體制。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等職責劃入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改設在民政部,強化其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職責。
中國老齡協會改由民政部代管。
(十七)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商標、專利等領域執法職責繼續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相關執法工作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業指導。
四、深化全國政協機構改革
(十八)優化全國政協界別設置。全國政協界別增設“環境資源界”。將“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界別整合,設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界別。優化“特別邀請人士”界別委員構成。
五、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十九)精減中央和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人員編制統一按照5%的比例進行精減,收回的編制主要用于加強重點領域和重要工作。中央垂管派出機構、駐外機構不納入統一精減范圍,根據行業和系統實際,盤活用好存量編制資源。
地方黨政機關人員編制精減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結合實際研究確定。縣、鄉兩級不作精減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堅決維護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堅定改革信心和決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不折不扣把機構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統籌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地方機構改革由省級黨委統一領導,改革方案報黨中央備案。中央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地方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推進機構改革情況和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